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凡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人选后,按规定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执行学校党政决定决议,在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中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推动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做出实绩。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全局观念、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新提任者,正处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2周岁、副处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9周岁;非领导职务提任同级领导职务,年龄可放宽3年。换届聘任中续任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提任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学历职称要求
1、党政管理人员提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职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2、专业技术人员提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职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工作经历要求
1、党政管理人员提任正职应具有2年以上副处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或担任正处级非领导职务,提任副职应具有3年以上正科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或担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2、专业技术人员提任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含系正副主任、党支部正副书记、系一级教研室、实验室、中心正副主任,学院级工会正副主席,校外挂职担任科级以上干部等)。
(三)教育培训要求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其他要求
1、提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2、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具体在选拔任用时提出。
第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动议。由学校党委或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的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等提出初步建议,将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同级调任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一)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方式。
领导班子换届,按照领导班子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岗位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1、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2)采取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推荐。个人可以向党组织推荐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会议推荐,包括学校召开会议推荐和召开相关单位(部门)会议推荐。相关单位(部门)推荐会,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要求。
推荐人员范围应充分考虑各层次、各类别代表性和广泛性。推荐党政管理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应有服务对象代表参加。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个别提拔任职,也可以先经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也可以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2、组织考察
一般采用差额考察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2)制定考察方案。由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对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考察组。
(3)发布考察预告。将考察对象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方式等在正式考察前予以发布。
(4)实施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党委组织部汇总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交书记办公会议酝酿讨论并提出任用建议,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党委讨论决定
处级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酝酿。在提出任职人选和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校领导班子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对于非中共党员人选,应听取党委统战部门意见。
(2)汇报。党委组织部向常委会汇报考察情况和任免建议方案,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3)讨论。与会党委常委根据情况介绍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并对任免事项是否同意或缓议等明确表态。
(4)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公示。提任处级领导干部均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任用。党群系统干部任免由校党委书记签发,编“南林委干”文号;行政系统干部任免由校长签发,编“南林干”文号。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处级领导干部因换届改选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7)到任。由党委组织部陪同校领导及时到相关单位(部门)宣布任免决定。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到任。
(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党委讨论决定方式。
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校无合适人选,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面向社会(一般在省内)公开选拔。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进行竞争上岗。
1、制定工作方案,报请党委常委会批准。
2、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公开报名,申报人向党委组织部递交报名表。
4、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纪委办公室逐一审查报名人员,并公布(通知)审查结果。
5、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考试成绩、竞岗量化计分等与民主推荐、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6、组织考察,发布考察预告,成立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7、确定拟任人选,党委常委会根据适岗评价、民主推荐、竞岗考试等综合得分和组织考察情况,酝酿讨论和票决确定拟任人选。
8、公示拟任人选。
9、发文任用。
(三)同级调任,一般采用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方式进行,程序执行本条(一)中“组织考察”和“党委讨论决定”相关规定。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用实行聘任制、委任制和选任制等三种形式。
(一)单位(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实行聘(委)任制。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学院级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可由学校党委按照同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选拔任命。
(三)工会、团委分别执行各自章程规定,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提名,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产生。
第十一条 对新任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和廉政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集体谈话。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一般由党委书记或校长谈话,副职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谈话;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根据岗位和廉政要求与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第十二条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提任职务,一般应逐级提拔。工作特殊需要或者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四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度。
(一)聘(委)任制处级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
(二)学院级党组织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
(三)工会、共青团执行各自章程规定,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在机关部门与单位(学院、部、馆、所、中心等)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党务与行政之间、机关部门之间进行交流或内部岗位轮换。
(二)担任同一单位(部门)同一职务满两届者,实行交流。因学科专业或特殊需要,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可不受任期届数限制,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
(三)一般在任期届满调整时进行交流。因工作需要、培养需要、回避需要等,随时进行交流。
(四)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特殊情况,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执行。
(五)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者,给予免职或降职使用,并在一年之内不得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
第十五条 实行提任领导干部试用制度。
(一)提任干部试用期一年。
(二)试用期间享受所任职务待遇。
(三)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时间计入干部任期。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四)试用期间发生重大失误或严重错误者,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回原岗位接受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直接隶属同一校领导所分管(联系)的领导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校领导时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常委会和党委组织部研究干部工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二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免职、辞职回(转)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岗位的,按其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回(转)专业技术岗位后,按原任职时间折算,每任职三年给予半年时间的学术假,不满三年的按三年计算。学术假最长不超过两年,期间保留原待遇。
第六章 任期目标、管理考核、交接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实行单位(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及责任制。各单位(部门)及其处级领导干部,每年须根据学校目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学校处级干部考核相关规定,接受民主测评和相关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校党委发文之后七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到和到岗,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交流或离任时须执行监察审计工作相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掌握高等教育理论及其规律,学习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管理知识,以及与岗位职责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处级领导班子须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动本单位(部门)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处级领导干部须执行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规定,接受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培训。成绩和表现作为选拔任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学校鼓励和支持处级领导干部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中央文件规定的纪律。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监督:
(一)党委组织部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干部选拔任用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
(三)纪检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四)实行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定期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沟通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党委。
(五)各级党政群团组织、党员、干部、群众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或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核处理。
(六)党委组织部在选拔任用工作中,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正副处级纪检员、组织员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印发的《南京林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南林委〔200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