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校内文件

南京林业大学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南林委[2014]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三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免职责。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

(三)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岗位业务知识。

(四)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和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人员。

(五)新提任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非领导职务提任同级领导职务,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换届聘任中续任者,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干部,可放宽至55周岁。

(六)身体健康。

第六条  提任科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正科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正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2年以上副科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提任副科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年。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聘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组织调配等方式进行。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工作方案,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2、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等。

3、公开报名。应聘人向党委组织部递交报名表。

4、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纪委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确定考察对象。党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民主推荐测评、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6、组织考察。发布考察预告,成立考察组,采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7、确定拟任人选。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8、公示拟任人选。

9、发文任用。

(二)双向选择、组织调配。

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聘用单位(部门)经双向选择向党委组织部推荐拟任人选,或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用人基本要求,由党委组织部推荐人选、征求聘用单位(部门)意见,确定拟任人选,在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后公示无异议,发文任用。

第八条  新任科级领导干部须在发文后七个工作日内到任,并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分别由原单位(部门)、新单位(部门)负责同志主持。

第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由聘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其谈话。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科级领导干部日常管理以聘用单位(部门)为主,年度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任期制度。每届任期三年,在同一岗位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鼓励和支持科级领导干部交流。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三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研究干部工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实行提任干部试用制度。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试用时间计入干部任期;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十六条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七条  调入科级干部,学校承认其科级经历,在学校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相应职务选拔,一般不越级任职。

第十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调出学校,由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的纪律。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监督:

(一)党委组织部在提交科级领导干部任用方案前,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受理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四)实行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进行沟通分析。

(五)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正副科级纪检员、组织员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印发的《南京林业大学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南林委2003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