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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管理登记备案人员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通知

关于集中管理登记备案人员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通知


各学院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组通[2015]30号)的精神,配合中组部和公安部开展的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工作,继我校下发《关于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的通知》之后,现对登记备案人员持因私出国(境)护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人员均属因私出国(境)必须登记备案的对象,即“登记备案人员”。

1.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2.厅(局)级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3.企业法人或领导人员。

4.安全、涉密等重要岗位人员。

二、党委组织部将对因私申请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证件实行统一管理。请各单位、各部门将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原件,于2015年5月15日前收齐,统一送党委组织部(老图书馆415室)集中登记保管。

三、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程序

1.因私需要申请出国(境)的人员应提前30天填写《南京林业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备案)表》,将审批(备案)表原件交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领取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复印件交人事处备案。

2.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入境)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

3.登记备案人员在办理、换发、补发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证件延期等业务时,按照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的程序办理。

四、登记备案人员以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等非法手段获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除在出国(境)期间本人可以持有外,按规定其余时间应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入境)后不按规定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五、因公出国(境)的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联系人:何星,联系电话:85427361

南京林业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