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
南林委[20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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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处级
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级党组织、党工委,各单位、各部门: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现将《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传达学习。
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12月17日
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
关于对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醒谈话,是对组织发现或群众反映的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通过谈话方式向本人进行了解、教育和提醒的管理监督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中,提醒谈话的责任主体为党委组织部;提醒谈话的对象为学校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
第四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违规违纪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党内集中教育或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发现干部存在思想、学风或作风等问题的;
(二)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或干部选拔任用中,干部不能正确对待进退留转等问题的;
(三)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或专项考核中,发现干部存在工作、思想或作风等问题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巡视、调研工作中,反馈干部存在工作、思想或作风等问题的;
(五)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的;
(六)贯彻民主集中制中,存在民主不够、集中不够或团结不够等问题的;
(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不够规范、不够严格问题的;
(八)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干部存在执行规定不够规范、不够严格等问题的;
(九)信访举报工作中,收到干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反映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
第五条 对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人员实施。谈话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提醒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负责实施,或委托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实施,或委托党委组织部部长实施。
(二)对处级副职领导干部提醒谈话,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负责实施,也可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实施,或委托下级党委负责人实施。
(三)学校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本条第(二)所列干部实施提醒谈话。
第六条 提醒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党委组织部发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及时填写《提醒谈话呈批表》(附件1),并附反映问题清单和谈话提纲,呈报党委书记审批。
(二)经党委书记审批后,党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及时通知谈话对象本人,告知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
(三)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有关问题,听取谈话对象所作的说明、解释或检讨。
(四)问题已讲清的,谈话人视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相关要求、意见或建议;问题没有讲清的,谈话人责成谈话对象进一步作出详细书面说明。
(五)提醒谈话应认真做好记录,由专门工作人员做记录。
(六)谈话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应做好后续跟踪管理、文书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对提醒谈话结果实行分类处理。不存在问题或存在轻微问题、已经解释清楚的,留存备查;可能存在违规问题的,组织调查核实,并作相应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提醒谈话的建议、办理和服务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
第九条 提醒谈话工作中,谈话人、谈话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纪律、保密纪律及其他纪律。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各部门对所管理的科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