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我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标准》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条件保障,不断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校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党支部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一)领导班子好。党支部领导班子政治鉴别力和团队意识强,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好。
(二)党员队伍好。党员理想信念坚定,服务群众,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在学校改革发展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工作机制好。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职责权利明确,工作重点突出,注重机制创新,有学习场所和活动经费。
(四)工作业绩好。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及时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认真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所在单位干群团结、和谐发展。
(五)群众反映好。支部战斗力强、党员形象好、党群情谊深,群众入党愿望强烈。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
(一)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党支部和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设置基层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成立联合党支部。
(二)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教工党支部”),一般按学院、专业、系、教研室、部门等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体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创新平台、新兴学科交叉组织、重大项目平台和机构等设置教工党支部。
(三)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中离休教工党支部一般在离休人员中单独设置,退休教工党支部根据退休人员原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便于活动开展等原则灵活设置。
(四)学生党支部中的大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纵向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班级设置,应与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等相结合。同时,结合实际可以设置师生联合党支部,积极探索在学生公寓、学生组织等组建党支部。
(五)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和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可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六)学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直属党支部。
(七)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学院级党组织负责,最终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一)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一般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先由党员大会选出支部委员会,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党支部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和离退休党的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各学院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的选配与队伍建设
(一)选拔党性强、作风正、业务好、组织管理能力突出、热心党务工作、群众威信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机关、行政教工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副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担任;教学科研部门教工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系(室、中心)负责人等副职及以上党员担任,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专业、系、实验室主任等正职担任支部书记;直属单位教工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下属二级单位行政副职及以上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或党员教师担任,由高年级学生党员担任的,应配备党建导师联系指导。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二)完善党支部书记履职尽责激励保障措施。教工党支部书记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教工党支部书记应参与所在单位(部门)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提升基层党支部书记做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三)强化党支部书记培养培训。分级分类组织实施任前培训、示范培训和集中培训,学校和学院级党组织每年组织党支部书记至少1次集中培训,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在就任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通过选树培育典型、评选“好支书”等方式,建立一支业务扎实、作风优良的党支部书记队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员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增强党的意识。经常听取党员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教职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强化青年教师理想信念教育,提升思想政治素质。
(三)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并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在青年教师、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优秀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五)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争当“育人先锋”、争做“四有”好老师活动,发挥教职工党员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党员正当权益,加强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
(六)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七)向党员布置开展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八)做好党内评先评优等工作,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提升学生党员综合素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引领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支持、指导和帮助团组织、班委会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在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五)密切联系青年学生并关心了解他们的学习和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九条 离退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离退休党员教育管理,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增强离退休党员组织纪律观念,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三)做好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及时吸纳入党。
(四)及时掌握离退休党员思想动态,关心离退休群体的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引导和日常生活帮扶。
(五)定期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支持离退休党员发挥作用,开展有益活动,鼓励他们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团结带领所在单位(班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委会的意见,对所在单位(班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所在单位的重要事项。
(四)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员工思想、学习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五)同所在单位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临时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分工,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拟定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宣传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员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和本支部的宣传工作,负责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
(三)纪检委员。协助支部书记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支委会并视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党风及执行党纪方面的情况,对收到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及党员的申诉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发展
(一)认真落实发展党员计划。严格党员发展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肃发展党员纪律,避免突击发展和长期不发展。
(二)做好入党前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通过党校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三)加强优秀教职工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对那些对党有感情、思想品行好、业务能力强、为人师表的优秀人才,安排专人联系,进行重点培养。教工党支部书记常态化联系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定期与他们谈心谈话、沟通交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在严格标准、程序的同时,优化、改进考察办法,及时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吸收入党。
(四)重视做好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大学生党员发展的首要标准,把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作为重要渠道,严格执行“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严把党员入口关。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十三条 党员教育
(一)强化党性意识,定期重温党章,自觉尊崇党章。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牢记党的性质、宗旨,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教育,教育党员不断强化“四个意识”,树立“四个自信”,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和帮助党员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建立党员谈话制度,定期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切实帮助党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创新教育方法,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运用主题报告、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教育载体,贴近党员实际开展主题教育、主题党日活动。
(四)坚持以正面教育和典型示范。利用“优秀共产党员”、“感动南林人物”、“十佳大学生”评选等平台,大力弘扬优秀共产党员的高尚品格,加大党内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使党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五)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及数字图书馆、党校等思想文化阵地,拓宽党建和理论学习的渠道,探索“党建+”工作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理论学习、集中培训和社会实践,提高思想引导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第十四条 党员管理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相关情况。
(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利用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做好新转入党员的材料审核工作,加强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和出国留学出境学习的师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确保每名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组织纳入本支部管理的流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的本支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五)做好党员纪实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发挥作用以及奖惩等情况,对党员日常表现实行过程管理,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纪实情况作为民主评议、评先评优、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作为了解党员思想状况、现实表现以及基层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途径。加大不合格党员处置力度,严肃处理参教信教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
第十五条 党内激励关怀
(一)关心爱护党员。关心帮助党员学习、工作和个人成长,走访慰问老党员及生活困难、生病住院党员,探索建立党内关爱基金,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实际困难。
(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重视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三)做好党内表彰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推荐表彰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弘扬正气,鼓励先进。
第十六条 党员作用发挥
(一)推动党员爱岗敬业。通过党员先锋岗、志愿服务站、党员责任区、示范岗等,发挥党员在本职岗位上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做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密切党员同师生的联系,拓宽党员服务师生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为师生排忧解难,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三)开展实践服务活动。组织党员利用专业优势开展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成果转化、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党支部主题实践活动立项,提升党员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大众的水平。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认真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 学习教育制度。积极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教职工党支部的学习要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离退休党支部的学习要与时政要求和生活实际结合起来,学生党支部的学习要与立德修身和成长成才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党支部每年组织党员参加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十九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每年度要对照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可结合年度工作总结一并进行。党支部书记要报告履行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
第二十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设有党小组的支部,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党支部一般每月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课教育一般每半年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安排。党支部每年年初制定“三会一课”年度计划并报送上级党组织备案,严格考勤和缺勤补学等制度,如实记录“三会一课”开展情况,并于每学期末将开展情况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做到会前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教工党支部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制度。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建立固定联系,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做到党员工作变动必谈、遇到困难必谈、工作失误或处分必谈等,做到坦诚相见,既要相互交流思想、沟通工作生活情况,又要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支委会成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师生约谈。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等程序,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对照党员标准,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意识、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 党或除名。
第二十四条 党员发展工作制度。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题党日活动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主题党日,组织党员以集中学习为主,结合“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群议事和联系服务群众等开展活动。党员参加主题党日活动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员要按月足额将党费交给党支部。党支部做好登记,并由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填入党费证,及时将党费上交给上级党组织。党支部每半年公布党费缴纳使用情况。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形成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学院级党组织直接领导、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校党委定期了解和研究基层党支部工作,针对学校中心工作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履行好主体责任;学院级党组织对所属基层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基层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联系基层机制。完善学校、学院级党组织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党支部制度,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编入基层党支部,联系督促指导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九条 述职考评机制。坚持基层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学院级党组织具体指导所属基层党支部制订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做好所属基层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所在单位综合考评。
党支部书记每年底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述职,通过自评、党员师生评议、上级党组织考评等形式确定党支部书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干部推荐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工作保障机制。学校要落实党支部工作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增长机制。学校和学院级党组织为基层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所和设备,建立多种形式的党员实践服务基地,搭建网上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和培训工作,落实基层党支部书记有关待遇政策,并将基层党支部书记工作经历作为重要的基层工作经历。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开展基层党支部工作研究,为加强高校基层党支部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校党委加强对学院级党组织抓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原有条例和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