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
南林委[20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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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级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现将《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传达学习。
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省属本科院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职责业务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院级党组织(含党工委)、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应协助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工作。各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坚持从严要求,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醒
第六条 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信访、举报、审计、巡视巡查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七条 提醒对象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须履行必要程序,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应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由校领导或者校领导委托的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实施部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要求该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三章 函询
第九条 组织、纪检监察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它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外,一般应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研判后提出意见,明确函询实施部门,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纪委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函询实施部门指派专人将《函询通知书》送达被函询人,《函询通知书》在送达过程中,应确保被函询人本人接收。同时,将函询事项告知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
第十二条 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须就函询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函询实施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它问题的。
第十四条 函询实施部门根据函询结合调查了解,在综合分析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一)如函询对象确有问题但不构成问责、纪律处分情形,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分管、联系校领导应及时约谈函询对象本人,对其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二)如涉及问题比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可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学校组成的专门工作组深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如所涉及的问题举报失实,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对相关信访举报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了结处理。
第十五条 函询工作结束后,应将函询通知书存根、函询回复材料以及其它相关函询材料等整理立卷并留档保存。
第四章 诫勉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经查实后,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不严格的;
(二)贯彻落实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工作部署不力,本单位或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不执行或擅自更改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不实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工作推诿、作风懒散,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是妨碍他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
(七)处理问题不当,导致学校或本单位经济、声誉受损的;
(八)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九)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不力,损害师生员工利益,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
(十)不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有关规定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十二)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的;
(十三)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四)不严格遵守财经规定,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十五)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综合研判后提出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和上级纪委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采用谈话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第十九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学校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由学校党委书记委托相关校领导担任谈话人。
(二)对单位、部门副职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或分工联系该单位校领导作为谈话人,或者学校纪委书记担任谈话人。
第二十条 诫勉谈话前,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应制定谈话方案。诫勉谈话方案应当包括拟谈话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及诫勉事由、谈话对象的主要问题、针对性的要求、处理意见等。诫勉谈话安排应电话或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针对性的要求。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应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第二十二条 谈话结束后,记录人员应填写诫勉谈话登记材料,报分管校领导签批。谈话对象应当就相关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应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责任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评奖评优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五条 诫勉六个月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彻底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校党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诫勉实施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等材料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陈述或说明。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拒绝接受组织的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二)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欺骗组织或者回避问题的;
(三)对反映问题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提醒、函询和诫勉的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须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须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中层以下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